媒体聚焦丨CCTV13《新闻1+1》:AI之下,人格权益如何保护?
媒体聚焦丨CCTV13《新闻1+1》:AI之下,人格权益如何保护?
媒体聚焦丨CCTV13《新闻1+1》:AI之下,人格权益如何保护?社交(shèjiāo)平台上,个人声音被收集、合成、制作、模仿甚至篡改的(de)现象已经较为普遍,甚至成为获取流量、牟取利益的工具。AI之下,人格权益(quányì)如何保护?
6月12日,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利用网络、信息技术侵害人格权典型案例,全国首例“AI生成声音人格权侵权案”入选其中。同日(tóngrì),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、副(fù)院长(yuànzhǎng)孙铭溪(sūnmíngxī)围绕该案接受CCTV13《新闻1+1》电话采访。
北京互联网(hùliánwǎng)法院党组成员、副院长
本案(běnàn)是全国首例AI声音权案件。本案原告曾为(wèi)甲(jiǎ)公司(gōngsī)(gōngsī)录制录音制品,甲公司将该录音制品的(de)音频提供给乙公司使用,乙公司以该音频为素材进行AI化处理后形成软件产品,使用该产品可以将任意文字内容以原告的声音展现出来。乙公司将该产品对外出售(chūshòu)。丙(bǐng)公司购买该软件产品后,又包装成自有软件产品提供给用户使用。后原告发现一些短视频(shìpín)平台用户发布的视频中使用的是基于自己声音制作的配音。经查,上述视频中的配音来源于丙公司的软件产品。原告并未授权上述任何公司将自己的声音或音频AI化。原告诉至法院,请求判令乙公司、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、赔礼道歉,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。
经审理,法院认为,原告的声音权益及于涉案的AI声音。自然人声音具有独特性、唯一性、稳定性,能够给(gěi)他人形成或引起一般人产生与该自然人有关的思想或感情活动(huódòng)。利用AI合成的声音,如果能使一般社会公众或者相关领域的公众根据音色、语调和(hé)发音风格(fēnggé),关联到该自然人,可认定为具有可识别性。甲(jiǎ)公司、乙公司、丙公司未经原告许可(xǔkě)AI化处理其声音,应当根据其具体过错行为(xíngwéi)承担相应责任。
声音作为一种人格权益(quányì),具有人身专属性,任何自然人的(de)声音均应受到法律保护。实践中,声音被收集、合成、制作、模仿甚至篡改的现象较为普遍,这对声音权益的保护提出挑战。随着网络、AI等信息技术快速(kuàisù)发展,声音作为人格权益予以保护显得(xiǎnde)更加必要。民法典(mínfǎdiǎn)人格权编首次以立法形式保护声音权益,明确参照适用肖像权的规则(guīzé)保护自然人的声音,体现了(le)对人格权益的全面尊重和保护。本案中,人民法院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认定甲公司、乙公司、丙公司构成侵权并判令(pànlìng)承担相应侵权责任(zérèn),彰显了声音的人格属性,有利于提升人格权全面保护的意识和水平。
来源:CCTV13《新闻(xīnwén)1+1》
长按识别二维码(èrwéimǎ)关注北京互联网法院
作者:北京互联网法院(fǎyuàn)

社交(shèjiāo)平台上,个人声音被收集、合成、制作、模仿甚至篡改的(de)现象已经较为普遍,甚至成为获取流量、牟取利益的工具。AI之下,人格权益(quányì)如何保护?
6月12日,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利用网络、信息技术侵害人格权典型案例,全国首例“AI生成声音人格权侵权案”入选其中。同日(tóngrì),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、副(fù)院长(yuànzhǎng)孙铭溪(sūnmíngxī)围绕该案接受CCTV13《新闻1+1》电话采访。

北京互联网(hùliánwǎng)法院党组成员、副院长
本案(běnàn)是全国首例AI声音权案件。本案原告曾为(wèi)甲(jiǎ)公司(gōngsī)(gōngsī)录制录音制品,甲公司将该录音制品的(de)音频提供给乙公司使用,乙公司以该音频为素材进行AI化处理后形成软件产品,使用该产品可以将任意文字内容以原告的声音展现出来。乙公司将该产品对外出售(chūshòu)。丙(bǐng)公司购买该软件产品后,又包装成自有软件产品提供给用户使用。后原告发现一些短视频(shìpín)平台用户发布的视频中使用的是基于自己声音制作的配音。经查,上述视频中的配音来源于丙公司的软件产品。原告并未授权上述任何公司将自己的声音或音频AI化。原告诉至法院,请求判令乙公司、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、赔礼道歉,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。
经审理,法院认为,原告的声音权益及于涉案的AI声音。自然人声音具有独特性、唯一性、稳定性,能够给(gěi)他人形成或引起一般人产生与该自然人有关的思想或感情活动(huódòng)。利用AI合成的声音,如果能使一般社会公众或者相关领域的公众根据音色、语调和(hé)发音风格(fēnggé),关联到该自然人,可认定为具有可识别性。甲(jiǎ)公司、乙公司、丙公司未经原告许可(xǔkě)AI化处理其声音,应当根据其具体过错行为(xíngwéi)承担相应责任。
声音作为一种人格权益(quányì),具有人身专属性,任何自然人的(de)声音均应受到法律保护。实践中,声音被收集、合成、制作、模仿甚至篡改的现象较为普遍,这对声音权益的保护提出挑战。随着网络、AI等信息技术快速(kuàisù)发展,声音作为人格权益予以保护显得(xiǎnde)更加必要。民法典(mínfǎdiǎn)人格权编首次以立法形式保护声音权益,明确参照适用肖像权的规则(guīzé)保护自然人的声音,体现了(le)对人格权益的全面尊重和保护。本案中,人民法院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认定甲公司、乙公司、丙公司构成侵权并判令(pànlìng)承担相应侵权责任(zérèn),彰显了声音的人格属性,有利于提升人格权全面保护的意识和水平。
来源:CCTV13《新闻(xīnwén)1+1》

长按识别二维码(èrwéimǎ)关注北京互联网法院
作者:北京互联网法院(fǎyuàn)

相关推荐
评论列表
暂无评论,快抢沙发吧~
你 发表评论:
欢迎